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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1/01/29

傷害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9年度易字第6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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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     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二一號  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 被   告 甲○○   被   告 丙○○ 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(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八 號),經本院羅東簡易庭受理後,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移送前來,本院適用通常 程序判決如左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告訴人乙○○告訴被告甲○○、丙○○傷害案件,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,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 定,須告訴乃論,茲據告訴人當庭撤回其告訴,並提出撤回告訴狀(見本院簡易 訴訟程序審卷),有揆諸首開說明,應不經言詞辯論,諭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、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、第三百零七條, 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 淑 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應附繕本) 書記官 陳 淑 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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