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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1/09/05

違反能源管理法

台灣宜蘭地方法院 90年度易字第174號

裁判書全文

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     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四號   具 保 人 黃瑞湖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,本院裁定如左: 主 文 黃瑞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(收據號碼:宜刑保字第二六七五號)及保證金新 臺幣參萬元(收據號碼:宜刑保字第二六七七號)均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具保人黃瑞湖因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,前經檢察官指定 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應各出具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,由具保人黃瑞湖出具現金保 證後(收據號碼:宜刑保字第二六七五、二六七七號)後,業經檢察官將被告二 人釋放。 二、茲以該被告甲○○、乙○○二人逃匿,業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予以通緝 ,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翠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。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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