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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
家暴傷害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19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易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,不服本院民國96年7月24日第一審 判決(96年度易字第196號),提起上訴,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,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(同年8月12日屆滿)後20日內 即同年9月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 定,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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