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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1

竊盜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年度易字第3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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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     96年度易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選任辯護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(臺灣宜蘭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191號), 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, 出席職員如下:  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     書記官 林慶生      通 譯 高玉平 審判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及告以 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 一、主文: 甲○○犯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。緩刑貳年。 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 甲○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於民國96年4月7日上午9時 1分許,在乙○○所開設位於宜蘭縣羅東鎮○○路138號「鴻 鑫十元專賣店」內,趁乙○○疏未注意財物之際,徒手竊取 乙○○所有置於櫃台旁之銀色手錶1支得逞,嗣經乙○○整 理監視錄影帶時發現而報警查獲。案經乙○○訴由宜蘭縣警 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。 三、處罰條文: 刑法第320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74條第1項第1款 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,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7條、第9條。 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四款被告所犯之 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 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 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 ,不得上訴。 五、如有前述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 日起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 記 官 林慶生 審判長法官 張育彰 以上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書 記 官 林慶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1  日 附錄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(普通竊盜罪、竊佔罪)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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