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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19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年度易緝字第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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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    96年度易緝字第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○○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下 午5時許,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  法 官 鄧晴馨   書記官 林秀麗   通 譯 林世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 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: 一、主 文: 甲○○施用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拾壹月。扣案安 非他命驗餘毛重零點陸玖肆貳公克沒收銷燬,上開毒品包裝 袋沒收。 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 甲○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88年度聲字第1010號裁定 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,再依本院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於民國90年10月24日強制戒治期滿執 行完畢;又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415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,於95年1月5日縮短刑期徒刑執行完畢 。詎仍不知悛悔,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, 於96年1月5日上午7時許,在宜蘭縣冬山鄉○○路旁施用安 非他命1次。嗣於96年1月5日上午9時50分許,在宜蘭縣蘇澳 鎮○○路○段45號前為警查獲,並自其所騎乘之車牌號碼 SD7-013號機車置物箱內,起出其所有供其施用之安非他命1 小包(毛重0.78公克)扣案。 三、處罰條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、第18條第1項,刑法第11條 、第47條第1項、第38條第1項第2款。 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不得上訴。 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,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秀麗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秀麗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9 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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