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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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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辛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) 選任辯護人 楊德海律師 被   告 己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) 選任辯護人 洪志文律師 被   告 戊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)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被   告 庚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) 選任辯護人 洪志文律師 被   告 丙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)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現宜蘭縣冬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)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被   告 甲○○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被   告 丁○○           (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) 選任辯護人 李蒼棟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年度 偵字第244、69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辛○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拾年。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編號27、50、69至87等物,及編號94、97之物均沒收銷燬之; 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、12至26、28至49、51、57至59、61、66 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。 己○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拾年。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編號27、50、69至87等物,及編號94、97之物均沒收銷燬之; 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、12至26、28至49、51、57至59、61、66 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。 戊○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玖年捌月。扣案 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7、50、69至87等物,及編號94、97之物均沒 收銷燬之;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、12至26、28至49、51、57 至 59、61、66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。 庚○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玖年。扣案如附表一所 示編號27、50、69至87等物,及編號94、97之物均沒收銷燬之; 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、12至26、28至49、51、57至59、61、66 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。 丙○○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玖年陸月。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編號27、50、69至87等物,及編號94、97之物均沒收銷燬 之;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、12至26、28至49、51、57至59、61 、66至68所示之物均沒收。 乙○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。 甲○○、丁○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,各處有期徒刑肆年。 事 實 壹、戊○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 字第21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,於民國95年9月22日執 行完畢;另乙○○前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0年度上訴字第98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,於91年7月3 0日執行完畢。 貳、緣辛○○於95年12月5日向不知情之吳阿城承租坐落宜蘭縣 冬山鄉○○村○○○路83巷12號旁之鐵皮屋,並購買大型冷 凍庫原欲做為儲存檳榔之用。嗣於95年12月25日,何志富與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「阿草」之成年男子(由檢察官另案偵查 中),因欲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先由何志富 向辛○○以新臺幣(下同)2萬元之代價承租上開鐵皮屋, 何志富即複製該鐵皮屋之鐵捲門遙控器(即附表編號57), 並攜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丙○○於同年月28日上午一同至辛 ○○位於宜蘭縣冬山鄉○○路323號「俗五角檳榔攤」,何 志富再帶同與其有犯意聯絡之己○○(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犯行部分,由檢察官另行起訴)、「阿草」及「鐵釘」( 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),而己○○另邀同有犯意聯絡之戊○ ○(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部分,由檢察官另行起訴 ),於95年12月下旬準備好如附表一編號1-10、12-50等製 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、工具後,即告知辛○○上情,並邀 同辛○○共同製造,而辛○○允諾後,另找甲○○擔任把風 ,甲○○則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而同意之。辛 ○○即與何志富、丙○○、己○○、戊○○及綽號「阿草」 之成年男子,由辛○○將上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原料、工 具以車號9J-4852號自小貨車陸續載送至該鐵皮屋(下稱工 廠),並由辛○○以上開自小貨車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原料 鹽酸麻黃素及化學藥劑等,先載至工廠附近之山區(即玉尊 宮後山)混和攪拌,進行第一階段之「氯化反應」後,將已 「氯化反應」之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原料載回工廠,由己○○ 、戊○○、「鐵釘」等人陸續在工廠內,先將製造安非他命 之原料鹽酸麻黃素倒進大桶子內,然後加入化學藥劑丙酮混 合攪拌均勻後,以空氣壓縮機抽取過濾出雜質,反覆3、4次 後呈白色粉末狀。再將白色粉末倒入高壓反應爐內加水、活 性碳等物,再灌入氫氣在反應爐內提煉焠取,約1、2個小時 後完成,反應爐底端有一個排出口,會流出焠取完成之黑色 液體,再以壓縮機抽取,並以濾紙重覆過濾3、4次,待該液 體呈透明狀後,再倒入鍋寶器皿剩裝,分別用戶外瓦斯爐加 熱將水氣蒸發,將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成品放入鍋寶內,再置 入冷凍櫃內等待結晶,以製造甲基安非他命。在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期間,乙○○(施用海洛因犯行部分,另行起訴)於 95 年12月下旬某日,因開車經過工廠附近,為甲○○、何 志富及辛○○看見,何志富及辛○○未免事跡洩露,乃邀乙 ○○擔任把風,乙○○即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,而為允諾,並自95年12月26日許起,至同年月3日上午10 時許止,駕駛車牌號碼L2-4753號自用小客車在前開工廠附 近,分別與辛○○、丙○○(其自95年12月25日起,至96年 1月4日止擔任把風)、甲○○(自95年12月底某日起,至96 年1 月3或4日上午10時許,駕駛其車牌號碼IW-4157號自用 小客車在前開工廠附近擔任把風工作2次)、及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「趴趴」之成年男子(由檢察官另案偵查中)等 人輪流在工廠分持無線電對講機(即附表編號51、59、61) 共3部在工廠外把風,負責將可疑之人車經過以無線電對講 機通報工廠內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人知悉,以躲避追緝。 另己○○於96年1月4日邀有犯意聯絡之庚○○(施用安非他 命犯行部分,由檢察官另行起訴)至辛○○前開住處會合, 於翌日(5日)至工廠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,並將經過高 壓氫化反應爐氫化過之已製造完成之液態甲基安非他命以鍋 寶等器皿盛裝置入冷凍庫內待結晶,己○○等人即先離去。 參、辛○○、己○○、戊○○、丙○○、庚○○、何志富及綽號 「阿草」姓名不詳之男子,承前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行 為決意,由何志富叫丙○○找人幫忙把風,丙○○先以賭場 把風為由,每日代價5千元之名義邀丁○○(施用第二級毒 品MDMA犯行部分,另由檢察官偵查起訴),嗣於96年1月7日 晚間,二人搭乘計程車至辛○○之「俗五角檳榔攤」期間, 丙○○即告知丁○○實際是擔任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把風工 作,丁○○即基於幫助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允諾擔任 把風。另「阿草」則開車至臺北縣樹林市載己○○、戊○○ 、庚○○,於96年1月7日晚間至辛○○住處與辛○○、何志 富、丙○○、丁○○等人會合後,辛○○、何志富、己○○ 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丙○○、丁○○等7人,分別駕駛車牌 號碼9J-4852自用小貨車、及6R-2442自用小貨車,並載運藍 色桶子(即附表編號41)裝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原料鹽酸麻 黃素,先至前開工廠載運所需之化學藥劑及器具後,再至工 廠附近之山區,由在己○○指揮下,由戊○○、庚○○、丙 ○○將鹽酸麻黃素與化學藥劑混和攪拌,進行製造甲基安非 他命第一階段之「氯化反應」,由丁○○、辛○○、何志富 在場把風,直至完成前段作業後,再將初步「氯化反應」之 甲基安非他命製造原料運回前開工廠內,己○○、戊○○、 庚○○、丙○○4人在工廠內繼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,以真 空壓縮機將前開已氯化之甲基安非他命原料抽乾後,倒入橘 色四方型桶子內,用丙酮重複洗成粉末狀。辛○○則駕駛車 牌號碼9J-4852號自用小貨車、丁○○另在車牌號碼6R-2442 號自用小貨車,二人分持無線電在工廠外圍把風。嗣於96年 1月8日凌晨2時30分許,為警在宜蘭縣冬山鄉○○村○○○ 路83巷12號旁工廠內查獲己○○、戊○○、丙○○、庚○○ 自工廠內逃出,在己○○身上起出海洛因1小包(即附表編 號53),在庚○○身上起出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(即附表編 號52),自戊○○身上起出工廠之鐵門遙控器1個(即附表 編號57)。並在工廠外圍道路查獲辛○○駕駛車牌號碼9J-4 852號自用小貨車,並自其身上起出把風通報所用之無線電 對講機1台、及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具, 在宜蘭縣冬山鄉○○村○○○路83巷12號前方約3百公尺處 ,查獲丁○○坐在車牌號碼6R-2442號自用小貨車上把風, 並起出把風通報所用之無線電對講機1台,並於工廠內查獲 如附表一所載之製造甲基非他命工具、原料、及甲基安非他 命等物。 肆、案經宜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。 理 由 壹、程序方面:被告甲○○主張共同被告辛○○、乙○○於警詢 之陳述無證據能力;被告丁○○主張共同被告辛○○、丙○ ○於警詢之陳述無證據能力等語,經查共同被告辛○○、乙 ○○、丙○○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,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,又查無符合法律規定有證據能力之 情形,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,應無證據能力。 至於上開共同被告於偵查中之陳述,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形 ,依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,有證據能力。 貳、實體方面: 一、訊據被告8人固承認於上揭時、地,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或把風。惟被告辛○○、己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乙○○ 、甲○○、丁○○均辯稱: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僅達氯化 步驟之中間產物,且純度甚低,應為未遂云云;另被告己○ ○辯稱:被告辛○○證稱有製造成功,成品大概5至8公斤云 云,惟被告辛○○係依共犯何志富之告知,非自己親身經歷 ,故屬傳聞證據,而無證據能力,且被告辛○○之自白,亦 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,所述自不足採等語;被告甲○○辯稱 :其未進入工廠,亦不知工廠內部情形,故與其他被告無製 造毒品犯意聯絡,又縱認被告甲○○有擔任把風,惟亦僅為 幫助犯云云;被告丁○○則辯稱:其經丙○○介紹到宜蘭工 作,但丙○○未告知鐵皮屋內部情形,知悉後則因其行動電 話及現金均遭丙○○取走,而留在車上睡覺,並非把風,更 未參與製造甲基安非他命。又縱認被告丁○○有擔任把風, 惟亦僅為幫助犯云云。 二、經查: (一)本件被告等製造安非他命,屬既遂: (1)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制定,旨在防制毒品危害,維護國 民身心健康,對於具有成癮性、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 麻醉藥品與其製劑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,予以管制, 並區分其等級及品項,就製造、運輸、販賣、意圖販賣而 持有、轉讓、施用、持有,乃至非法使人施用及引誘他人 施用各級毒品之行為,分別明定其處罰。甲基安非他命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, 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,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 素,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 水(液態甲基安非他命),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,將生成 之結晶物脫水風乾,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。故 就製造過程而言,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,已含有甲 基安非他命之成分,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,應認已製造 既遂。至純化結晶步驟,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 體,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;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 始為既遂,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 應狀態不合,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,達到刑罰之一 般預防功能,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(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96號判決參照)。 (2)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至9所示之物,經送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鑑定,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事實,有該 局96年2月14日刑鑑字第09600050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( 詳96年度偵字第699卷第16-25頁)。上開物品既已檢驗出 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即表示已由原料麻黃,經鹵化為 氯化麻黃,再經過還原反應成甲基安非他命,則依前述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,應認本件扣案檢測出含有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之物,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,應認已製造既遂, 至是否尚未進行純化結晶步驟,僅屬影響提高純度及方便 施用之效果,無礙既、未遂之認定,故被告辛○○、己○ 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丁○○均辯稱: 本件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僅達氯化步驟之中間產物,且純度 甚低,應為未遂云云,不足採信。 (二)被告己○○辯稱:被告辛○○證稱有製造成功,成品大概 5至8公斤云云,惟被告辛○○係依何志富之告知,非自己 親身經歷,故屬傳聞證據,而無證據能力,且被告辛○○ 之自白,亦無其他證據可資補強,所述自不足採等語。經 查被告辛○○雖於審理中證稱:「(問:95年12月25日左 右第一次製造由己○○、戊○○、「鐵釘」進行製造,由 丙○○及趴趴把風,你開車與何志富在山下用無線電聯絡 ,完成第一階段後再載回工廠,結果何志富跟你說那次沒 有成功,是否實在?)實在。」,「(問:你說過了大約 一個禮拜,由己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,再進行第二次的 試驗,何志富跟你說有成功,是否實在?成品有多少?成 品何在?)實在。成品大概5到8公斤。成品由一位綽號『 阿草』的成年男子載走。」,「(問:96年1月7日第三次 進行是否正確?)是,就是被查獲這一次。」,「(問: 第二次成功的東西,為何在自白狀寫,何志富告訴你6到8 包左右,每包6百公克,重量與你所述不合?)我是用他 們跟我講的話來說,他們說1粒就是1包,但我不懂意思, 我把1粒1包當作1粒就是1公斤,但實際上1粒是6百公克。 」,「(問:現場查扣的東西是否還沒完成的未成品?) 是第一次沒有成功及第三次還沒完成留下來的,第二次成 功的已經被阿草拿走。」等語(詳本院卷二第13-14頁) 。惟查被告辛○○於警、偵訊中均未提及95年12月25日左 右第一次製造,總共製造3次等情事,且其於警、偵訊中 亦僅陳述製造過2次,另被告己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 丙○○等人於偵、審中均僅陳述製造2次,則除被告辛○ ○所述以外,並無其他證據可資佐證,故其所述於95年12 月25日左右第一次製造,總共製造3次云云,尚難證明。 是被告己○○此部分所辯,應足採信。 (三)被告甲○○應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,而為把風 行為: (1)被告辛○○於審理中證稱:「開始甲○○沒有問我,是把 風兩三次後才問我,裡面是否在製造安毒,我就說『你知 道就好,不要問那麼多』」等語(詳本院卷二第8頁), 且被告辛○○亦證稱:其於警詢時(即96年度偵字第244 頁第450頁),就所陳述關於其找被告甲○○把風,被告 甲○○有詢問工廠內是否在製造安非他命,其答稱:「你 知道就好,不要問那麼多」等語(詳本院卷二第8頁), 足證被告甲○○在把風時已知悉鐵皮屋內係在製造甲基安 非他命,才會如此詢問被告辛○○。 (2)被告乙○○於審理中證稱:「當時我是開車經過工廠,被 甲○○看到,他才夥同其他人到我家找我,並要我加入, 免得讓他們起疑心,我才去擔任把風工作,否則我不會參 與此事。」(詳本院卷一第49頁);並證稱:「(問:為 何你被甲○○看到,他就叫你去把風?)可能是甲○○去 通知何志富跟辛○○,所以他們才攔我」等語(詳本院卷 二第197頁),益見被告甲○○應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 安非他命,為免遭被告乙○○知悉舉發,才夥同其他人到 被告乙○○住處要被告乙○○參與把風工作。至被告乙○ ○所述:「(問:甲○○曾先後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他與 你聊天時,你就有對他說工廠裡在製造「糖仔」,有何意 見?)這些話是在我們在今年一月初把風之後在大進國小 工地講的。因為甲○○第一次把風時,我並未參與。」云 云(詳本院卷二第196-199頁),應係迴護之詞,要無足 採。 (3)被告辛○○經警借提到現場查明把風位置,其於警詢時陳 稱:「把風處所有二處,一處距離毒品工廠約150公尺處 (經會勘距離),另一處是在毒品工廠對面車棚約15公尺 處。把風地點有分內、外圍。外圍有甲○○、乙○○、丙 ○○、丁○○及綽號『叭叭』等人輪流把風看守」等語( 詳本院卷二第57-58頁),並參酌被告乙○○所陳:其在 外圍,第3次把風時有聞到一陣一陣化學的臭味等語(詳 本院卷二第14頁),則被告甲○○亦應可聞到化學的臭味 。 (4)況被告甲○○於警詢時供稱:「(問:你知道上開製造毒 品之訊息,是在你擔任把風工作2次之前或之後知悉?) 是在第1次把風後就知道了,但我不能確定該鐵皮屋裏面 是不是真的在製造安非他命毒品。」等語(詳警卷第131 頁)。 (5)綜上,應足認被告甲○○知悉其所把風者,為製造安非他 命之工廠,是其所辯不足採信。 (四)被告丁○○應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,而為把風 行為: (1)被告丙○○於審理中證稱:「(問:『被告丁○○供稱: 到了羅東乘坐計程車時,你有告訴他:要擔任製造安非他 命工廠把風工作』,你有何意見?)沒有意見,我有這樣 告訴他,但是在山上鐵皮屋附近的時候才說的」(詳本院 卷二第18頁);「(問:丁○○把風的地點離工廠多遠? )兩三百公尺,我確定」「(問:丁○○在何時才知道鐵 皮屋內在製造安非他命?)到工廠外圍的把風地點的時候 才知道」,「(問:當時丁○○是否講說他不想做?)我 沒聽到」等語(詳本院卷二第19、20頁),足證被告丙○ ○於被告丁○○把風前已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之事實。 (2)且被告丁○○於警詢供稱:「…那位大哥就駕駛6R-2442 號自小貨車載我跟丙○○到製造毒品工廠,當時車上載有 2桶(桶身顏色為藍色)製造安非他命之原料,到達現場 後將那2桶原料卸在製造安非他命之地點後,那位大哥把 丙○○留在工廠內,再把我載到路口叫我留在車上把風, 並交給我一支無線電說『只要有車進來就呼叫說有車子來 』,然後那位大哥坐另一部車離開現場。」,「他之前都 沒有說要作何事,直到我人到了羅東乘坐計程車時才告訴 我說「要擔任製造安非他命工廠把風工作」等語(詳96年 度偵字第244卷一第44頁),足證被告丁○○已進入工廠 ,嗣2桶原料卸載後才至把風地點之事實。又其於偵查中 供稱:「(問:是否知道工廠內在製造安非他命?)我到 該工廠,丙○○的老大向我說工廠內在製造安非他命,我 問他說這樣會不會有事情,他向我說警察要抓是要抓裡面 的人。」等語(詳96年度偵字第244卷一第139、140頁) ,益見被告丁○○知悉工廠內在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。 (3)至被告丁○○所辯:因行動電話及現金均遭被告丙○○取 走,故無法離開,而在車上睡覺非把風云云,查被告丙○ ○固證稱有向被告丁○○借1千元,並依何志富之言,叫 被告丁○○將行動電話留在「俗五角檳榔攤」之事實(詳 本院卷二第18頁),惟被告丙○○係向被告丁○○借錢, 並非強取,被告丁○○自有決定權,且被告丙○○於偵查 證稱:「(問:有無拿丁○○的錢,不讓丁○○離去?) 沒有」等語(詳96年度偵字第244卷二第503頁),足見被 告丁○○之把風,係其自願之行為。 (五)公訴人以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丁○○等3人均係共同正 犯云云。按刑法上之幫助犯,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 認識,而以幫助之意思,對於正犯資以助力,而未參與實 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(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、 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)。是以,如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,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 力,即屬幫助犯,而非共同正犯。查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 、丁○○3人,均僅擔任把風,所為係參與製造毒品罪之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,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 。 (六)此外,復有證人吳阿城之證述,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2月14日刑鑑字第09600 0508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號各1份、查獲現場照片 共84張、查獲製造安非他命工廠現場圖1張、刑事警察局 現場勘查報告及扣有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可資佐證。綜上, 被告甲○○、丁○○所辯均不足採信,本件事證明確,被 告等人犯行均堪認定。 三、核被告辛○○、己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丙○○等人所為 ,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 。又被告辛○○、己○○、戊○○、丙○○、庚○○等人於 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,與何志富及綽號「阿 草」、「鐵釘」間,有犯意聯絡,及行為分擔,均為共同正 犯;被告辛○○、己○○、戊○○、丙○○、庚○○等人於 犯罪事實二所載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,與何志富、「阿草」 間,有犯意聯絡,及行為分擔,亦均共同正犯。按刑事法若 干犯罪行為態樣,本質上原具有反覆、延續實行之特徵,立 法時既予特別歸類,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,則行為 人基於概括之犯意,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、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,倘依社會通念,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、延續 性之行為觀念者,於刑法評價上,即應僅成立一罪。學理上 所稱『集合犯』之職業性、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 之犯罪均屬之,例如經營、從事業務、收集、販賣、製造、 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(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 要旨參照),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,已 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,具備反覆、延續之行為 特徵,故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「集合犯」行為 ,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,應僅成立一罪。查 是被告辛○○、己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丙○○於犯罪事 實一、二所載二次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,時間緊接,且 反覆、延續為之,在行為概念上,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 合犯。另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丁○○所為,則係犯前開罪 名之幫助製造第二級毒品罪,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, 依正犯之刑減輕之。第查被告戊○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21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,於95年9月22日執行完畢;另被告乙○○前因懲治 走私條例案件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982號判 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,於91年7月30日執行完畢,其2人於有 期徒刑執行完畢後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,均構成累犯,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,除法定本刑 無期徒刑外,均分別加重其刑,被告乙○○部分依法加後減 之。爰審酌被告辛○○、己○○、戊○○、庚○○、丙○○ 無視於甲基安非他命對國民健康之嚴重不良影響,妄圖大量 製造,以牟取暴利,而被告乙○○、甲○○、丁○○貪圖日 酬,擔任把風工作,惟均未獲利即為警查獲,及其等之犯罪 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損害、犯後態度、素行,其等各自 參與之犯罪情節,與檢察官就被告辛○○、己○○、戊○○ 、庚○○、丙○○部分,具體求刑無期徒刑;被告乙○○、 甲○○部分,具體求處有期徒刑10年;被告丁○○部分,具 體求處有期徒刑7年,惟因審酌本件被告等人所製造之第二 級毒品所含甲基安非他命純度尚低,及前開等一切情狀,分 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四、沒收部分: (一)扣案附表一編號27、50、69至87等物,及編號94、97之物 ,係查獲之物,且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前 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2月14日刑鑑字第0960005 08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,因甲基安非他命已無從與各該物 析離,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,予以宣告沒收並銷燬。 (二)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10、12至26、28至49、51、57至59、 61、66至68所示之物,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,業據被告等供明,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 「犯第四條至第九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 一項、第二項之罪者,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 ,均沒收之,……」規定,均由本院宣告沒收。 (三)扣案附表一編號11之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2個,為被告己 ○○施用安非他命之用,係其施用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物 ;編號52之安非他命、編號53之海洛因,分別為被告庚○ ○、己○○所有欲供施用之毒品,均與所犯本件製造第二 級毒品罪無涉,應由施用毒品案件依法沒收銷燬,併此敘 明;又編號54所示之現金53,100元,係被告己○○繳交貸 款所用;編號55之行動電話2具,係被告己○○所有;編 號56之IC卡,係被告戊○○所有;編號60之鎖匙,係被告 庚○○家中鑰匙;編號62之現金2,280元,係被告辛○○ 所有;編號63之行動電話,係被告辛○○用以聯絡檳榔買 賣之用;編號64為被告辛○○家中鑰匙;編號65之棉質手 套係被告辛○○平常使用;編號88至93之物被告均陳稱非 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非其所有;編號95、96、98至100 ,係被告等人隨身穿著衣物,非供犯罪所用之物,而綜觀 卷附資料,亦無積極之證據證明與本案製造甲基安非他命 所用有關,爰不予以宣告沒收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2項、第18條第1項前段、第19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 條前段、第28條、第30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47條第1項,判決如 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。若未敘述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附記事項: 本案於96年9月12日製作之判決正本,關於被告戊○○、庚○○ 、丙○○三人部分與原本不符,影響判決本旨,故予重行繕印送 達,其上訴期間另行起算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一級毒品者,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處無期徒 刑者,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。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 刑,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者,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 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四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,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製造、運輸、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,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。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表一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│品 名 │數量 │備註 │刑事警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察局96│ │ │ │ │ │年2月1│ │ │ │ │ │1日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鑑字第│ │ │ │ │ │096000│ │ │ │ │ │5080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鑑定書│ │ │ │ │ │所用編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1│大型冷凍庫 │1部 │命吳阿城保管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2│溫度計(未使用) │20支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3│溫度計(已使用) │17支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4│戶外用瓦斯罐 │123瓶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5│空塑膠分裝袋 │1包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6│防毒面具 │3個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7│試紙 │17瓶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8│漏斗 │3個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9│汲取器(PUMP) │1個 │(一)檢出微│A8 │ │ │ │ │量Chloroephe│ │ │ │ │ │dr ine成分。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係麻黃經│ │ │ │ │ │氯化反應後得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到之成分,屬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甲基安非他命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合成過程中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中間產物。)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未檢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二級毒品"甲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"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Methamphet│ │ │ │ │ │amine),亦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未檢出毒品先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驅原料"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" 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 )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分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│攪拌棒 │3支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1│安非他命吸食玻璃球│2個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2│棉質手套 │9雙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3│圓形過濾紙 │3盒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4│磅秤 │3個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5│PH值測試器 │1台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6│電瓶 │1只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7│溫度計及電線 │1組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8│化學藥劑(氯化鈀)│4瓶 │2瓶空瓶、1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1/3量、1瓶未│ │ │ │ │ │使用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9│鹽酸 │1瓶 │已開封使用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0│綠色化學藥劑(BUFF│1瓶 │ │ │ │ │ER SOLUTICN)緩衝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溶液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1│苛性鈉(Sodium │3箱(50 │ │ │ │ │Hydrogen) │罐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2│活性炭素 │2箱(15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包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3│小蘇打(Sodium │24罐 │ │ │ │ │Hydrogn Carbonate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4│戶外用瓦斯爐 │20個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5│加熱網 │19個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6│正方形過濾紙 │1包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7│正方形過濾紙 │4張 │已使用過, │A26 │ │ │ │ │檢出二級毒品│ │ │ │ │ │"甲基安非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毒品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驅原料"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8│量桶 │1個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29│過濾紙 │2捲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0│白色塑膠桶 │1桶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1│鍋寶器皿 │8只 │未使用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2│大型氫氣鋼瓶(紅色│3瓶 │ │ │ │ │外漆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3│空氣壓縮機(PUMP) │3台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4│白色漏斗 │3個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5│大型玻璃瓶 │3瓶 │1瓶空瓶,2瓶│A34-1 │ │ │ │ │內裝液體送鑑│A34-2 │ │ │ │ │定。裝有液體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其中1瓶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一)驗前毛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14638.70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玻璃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7732.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克),(二│ │ │ │ │ │)1.取18.7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克鑑定用罄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餘6888.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毒品先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驅原料"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分。另檢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未檢出二級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"甲基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非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. 測得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純度約0.9%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驗前純質淨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的62.16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;另1瓶(一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驗前毛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190.00公克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包裝玻璃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7732.00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2.02 公克鑑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2435.98 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毒品先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驅原料"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分。另檢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3.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未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thamphetam 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成分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6│透明液體(白色塑膠│1桶 │ │ │ │ │桶裝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7│大型高壓氫化反應爐│1組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8│丙酮 │14桶 │10桶未使用、│ │ │ │ │ │2桶已使用、2│ │ │ │ │ │桶空桶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39│化學藥劑二亞硫醯(│2箱 │ │ │ │ │SOCL2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0│電風扇 │1台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1│藍色塑膠桶 │4桶 │2桶空桶、2桶│A45 │ │ │ │ │內有殘餘白色│ │ │ │ │ │液體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一)驗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毛重70.67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8.67公克│ │ │ │ │ │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2.91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9.09公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2.檢出毒品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先驅原料"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分。另檢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未檢出二級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"甲基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非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. 測得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純度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.0%,驗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純質淨重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.20公克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2│橘色大型塑膠(內有│1桶 │已分裝6桶。 │A47-1 │ │ │安非他命半成品) │ │編號A47-1: │A47-2 │ │ │ │ │經檢視為微黃│ │ │ │ │ │色液體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一)驗前毛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55.57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包裝塑膠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8.67公克)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.63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2.27公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毒品先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驅原料"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分。另檢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3.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未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Met │ │ │ │ │ │hamphetamine│ │ │ │ │ │)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;編號A47-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: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經檢視為白色│ │ │ │ │ │物質(有少量│ │ │ │ │ │液體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一)驗前毛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52.78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包裝塑膠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8.67公克)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1.77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2.34公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毒品先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驅原料"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分。另檢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未檢出二級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"甲基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非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. 測得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純度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3.1%,驗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總純質淨重約│ │ │ │ │ │5.78公克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3│藍色鐵桶(乙醚) │1桶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4│綠色鐵桶 │2桶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5│鋁製鍋子 │2個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6│鍋寶器皿(盛裝液態│12個 │ │ │ │ │安非他命結晶容器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7│長方形塑膠盒(盛裝│3個 │ │ │ │ │液態安非他命結晶容│ │ │ │ │ │器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8│玻璃量杯(內裝液態│2個 │ │ │ │ │安非他命成品結晶容│ │ │ │ │ │器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49│已切割之保特瓶(內│2個 │ │ │ │ │裝液態安非他命結晶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容器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0│黑色液體 │1瓶(驗 │取自高壓氫化│A48 │ │ │ │前淨重 │反應爐。 │ │ │ │ │47.34公 │(一)驗前毛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重76.64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包裝塑膠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29.30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2.98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4.36公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Chloroephe│ │ │ │ │ │drine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係麻黃經│ │ │ │ │ │氯化反應後得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到之成分,屬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甲基安非他命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合成過程中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中間產物。)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(1)測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甲基安非他命│ │ │ │ │ │純度約7.9%,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驗前純質淨重│ │ │ │ │ │約3.74公克。│ │ │ │ │ │(2)測得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純度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9%,驗前純│ │ │ │ │ │質淨重約1.37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克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1│無線電對講機 │1台 │在製毒工廠果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園旁尋獲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2│安非他命 │1包 (1.2│庚○○所有 │ │ │ │ │公克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3│海洛因 │1包 (1.2│己○○所有 │ │ │ │ │公克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4│現金 │新台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3,100元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5│行動電話 │2具 │(寶藍色,SIM │ │ │ │ │(Nokia │卡門號 │ │ │ │ │藍色、白│0000000000, │ │ │ │ │色各一, │手機序號 │ │ │ │ │己○○所│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有) │05164) (白色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香港數碼通 │ │ │ │ │ │SIM 卡卡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0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H4,手機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000000000000│ │ │ │ │ │8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6│中華電信IC卡 │1枚 │戊○○所有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7│鐵捲門遙控器 (製毒│1個 │戊○○所有 │ │ │ │工廠鐵門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8│鎖匙 (內有1支為小 │1串 │ │ │ │ │貨車6R-2442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59│無線電對講機 │1部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0│鎖匙 │1串 (共5│庚○○所有 │ │ │ │ │支)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1│無線電對講機 │1部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2│現金 │新台幣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280元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3│行動電話 │1具 (LG,│(SIM卡門號 │ │ │ │ │銀色, 張│0000000000, │ │ │ │ │煌泰所有│手機序號3528│ │ │ │ │) │000000000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4│鎖匙 (內有1支為小 │1串 │辛○○所有 │ │ │ │貨車9J-4852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5│棉質手套 │1雙 │辛○○所有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6│口罩 │1個 │丙○○所有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7│棉質手套 │1雙 │丙○○所有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8│塑膠手套 │1雙 │丙○○所有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69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2.7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66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2709.00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8.16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469.88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毒品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驅原料"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 )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0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2.8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67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2895.000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.80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659.24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毒品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驅原料"麻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 )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1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3.6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68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3648.00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6.96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410.08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毒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先驅原料"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2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4.2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69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4223.00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7.49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984.55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毒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先驅原料"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3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3.6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70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3615.00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6.69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377.35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毒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先驅原料"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4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3.35公斤│(一)驗前毛│A71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3401.00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6.76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163.28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毒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先驅原料"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T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5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2.7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72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2731.68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9.11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481.61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毒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先驅原料"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Chloroephe│ │ │ │ │ │drine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係麻黃經│ │ │ │ │ │氯化反應後得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到之成分,屬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甲基安非他命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合成過程中之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中間產物。)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(1)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得甲基安非他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命純度約6.8%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驗前純質淨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約170.73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2)測得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純度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5%,驗前純│ │ │ │ │ │質淨重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62.77公克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6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4.0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73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3931.59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3.28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687.35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毒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先驅原料"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7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3.65公斤│(一)驗前毛│A74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3702.74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8.01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453.77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8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3.35公斤│(一)驗前毛│A75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3390.07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4.83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144.28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79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3.5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76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3525.06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6.57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277.53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毒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先驅原料"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0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4.3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77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4342.00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8.08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102.96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檢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.(1)測得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甲基安非他命│ │ │ │ │ │純度約19.8% │ │ │ │ │ │,驗前純質淨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約815.97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2)測得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純度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.6%,驗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純質淨重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36.83公克。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1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2.6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78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2635.00公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220.96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7.95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396.09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2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0.15公斤│(一)驗前毛│A79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194.62公克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包裝塑膠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27.49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3.08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44.05公克。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3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0.35公斤│(一)驗前毛│A80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415.78公克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包裝塑膠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27.49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.75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367.54公克。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4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0.2公斤 │(一)驗前毛│A81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250.82公克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包裝塑膠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27.49公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3.56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99.7公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5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0.09公斤│(一)驗前毛│A82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95.64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包裝塑膠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27.49公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3.36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44.79公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3.│ │ │ │ │ │(1)測得甲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純│ │ │ │ │ │度約6.9%,驗│ │ │ │ │ │前純質淨重約│ │ │ │ │ │4.70公克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2)測得麻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黃純度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9.4%,驗前純│ │ │ │ │ │質淨重約6.41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克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6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10.7公斤│(一)驗前毛│A83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重10730.00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(包裝塑膠│ │ │ │ │ │瓶重444.50公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0.53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264.97公克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7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(│ │一)驗前毛重│A84 │ │ │結晶中) │ │11456.00公克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包裝塑膠瓶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重444.50公克│ │ │ │ │ │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二)1.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1.83公克鑑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定用罄,餘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0989.67公克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2.檢出二級毒│ │ │ │ │ │品"甲基安非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8│白色休閒鞋 │1雙 │在製毒工廠果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園旁尋獲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89│黑色懶人鞋 │1雙 │在製毒工廠果│庚○○│ │ │ │ │園旁尋獲 │所有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0│棉質白色手套 │1雙 │在製毒工廠果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園旁尋獲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1│口罩 │1個 │在製毒工廠果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園旁尋獲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2│黑色塑膠手套 │1雙 │在製毒工廠果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園旁尋獲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3│黑色休閒鞋 │1雙 │在製毒工廠果│ │ │ │ │ │園旁尋獲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4│白色長方形塑膠盒 │1個 │檢出二級毒品│A46 │ │ │ │ │"甲基安非他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先驅原料│ │ │ │ │ │"麻黃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Ephedrine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等成分。另檢│ │ │ │ │ │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成分。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5│辛○○衣物 │1包 │內含外套、休│A85-1 │ │ │ │ │閒上衣、休閒│至 │ │ │ │ │褲、高領上衣│A85-6 │ │ │ │ │各1件,鞋子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襪子各1雙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6│丁○○衣物 │1包 │內含牛仔褲、│A86-1 │ │ │ │ │外套各1件, │至 │ │ │ │ │襪子、鞋子各│A86-4 │ │ │ │ │1雙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7│庚○○衣物 │1包 │內含外套、上│A87-1 │ │ │ │ │衣、長褲各1 │至 │ │ │ │ │件,其中外套│A87-3 │ │ │ │ │(編號A87-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其正面及右│ │ │ │ │ │袖有灰、白及│ │ │ │ │ │黑色污漬,以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有機溶劑擦洗│ │ │ │ │ │,取其擦洗液│ │ │ │ │ │鑑定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驗出微量二級│ │ │ │ │ │毒品"甲基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非他命"( │ │ │ │ │ │Methamphetam│ │ │ │ │ │ine)成分、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驗出毒品先驅│ │ │ │ │ │原料"麻黃"│ │ │ │ │ │(Ephedrine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成分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另驗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Chloroephedr│ │ │ │ │ │rine成分。(│ │ │ │ │ │係麻黃經氯│ │ │ │ │ │化反應後得到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成分,屬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合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過程中之中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間產物。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8│己○○衣物 │1包 │內含外套、長│A88-1 │ │ │ │ │袖內衣、長褲│至 │ │ │ │ │各1件,鞋子1│A88-4 │ │ │ │ │雙,均未檢出│ │ │ │ │ │甲基安非他命│ │ │ │ │ │成分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99│丙○○衣物 │1包 │內含外套、T │A89-1 │ │ │ │ │恤、牛仔褲各│至 │ │ │ │ │1件,鞋子1雙│A89-4 │ │ │ │ │,均未檢出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成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 │ │ ├─┴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100 │戊○○衣物 │1包 │內含外套、T │A90-1 │ │ │ │ │恤、褲子各1 │至 │ │ │ │ │件,襪子1雙 │A90-4 │ │ │ │ │,均未檢出甲│ │ │ │ │ │基安非他命成│ │ │ │ │ │分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 附表二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品 名 │數量 │檢驗結果 │備註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1│汲取器 │1個 │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│採樣自附表一編│ │ │ │ │ │號9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2│大型玻璃瓶(內含液│2瓶 │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│採樣自附表一編│ │ │態溶液) │ │檢驗出Ephedrine │號35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3│液態白色粉末 │1瓶 │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│採樣自附表一編│ │ │ │ │檢驗出Ephedrine │號41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4│液態白色粉末(上層│2瓶 │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│採樣自附表一編│ │ │透明液) │ │檢驗出Ephedrine │號42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5│正方形過濾紙 │4張 │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│採樣自附表一編│ │ │ │ │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│號27 │ │ │ │ │檢驗出Ephedrine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6│黑色液體 │1瓶(驗 │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(純│採樣自附表一編│ │ │ │前淨重 │度7.9%、驗前純質淨重 │號50 │ │ │ │47.34公 │3.74公克) │ │ │ │ │克) │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檢驗出Ephedrine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7│安非他命液態成品 │19瓶 │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 │採樣自附表一編│ │ │ │ │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│號69至編號87 │ │ │ │ │檢驗出Ephedrine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8│白色塑膠盒 │1個 │盒內殘留微量黃褐色結晶│採樣自附表一編│ │ │ │ │體: │號94 │ │ │ │ │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檢驗出Chloroephedrine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檢驗出Ephedrine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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