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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塗銷地上權等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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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清松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複代理人 尤文粲律師 曾淇郁 被 告 楊金枝(即被告楊馬阿玉之承受訴訟人) 楊惠媚(即被告楊馬阿玉之承受訴訟人) 楊文德(即被告楊馬阿玉之承受訴訟人) 楊月女(即被告楊馬阿玉之承受訴訟人) 楊雅晴(即被告楊馬阿玉之承受訴訟人) 楊舒涵(即被告楊馬阿玉之承受訴訟人)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○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楊金枝、楊惠媚、楊文德、楊月女、楊雅晴、楊舒涵為 被告楊馬阿玉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、第175條、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楊馬阿玉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12月26日死 亡,其繼承人為楊金枝、楊惠媚、楊文德、楊月女、楊文聰 ,楊文聰則於110年7月30日先於楊馬阿玉死亡,應由楊文聰 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楊雅晴、楊舒涵代位繼承楊文聰之應繼分 ,有繼承系統表、除戶謄本、戶籍謄本在卷可稽(見本院卷 ㈦第697頁至第717頁),雖楊雅晴、楊舒涵已拋棄楊文聰之 繼承權,並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491號准予備查在案(見 本院卷㈦第725頁),惟因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 接繼承祖之遺產,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,孫對於祖之遺產 ,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,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 之,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,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 代位繼承(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556號判決意旨參照), 楊雅晴、楊舒涵仍為本件被告楊馬阿玉繼承人之一,爰依職 權,以裁定命楊金枝、楊惠媚、楊文德、楊月女、楊雅晴、 楊舒涵為被告楊馬阿玉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陳靜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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