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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6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張弘傑(即張長松之繼承人) 張弘文(即張長松之繼承人)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茂興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 ,但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,557元。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5,557元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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