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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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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黃凱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附表債權本金新臺幣「37,700 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377元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債權人聲請更正本件聲請狀附表所載金額為新臺幣377元 ,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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