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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算之執行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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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張志雄 代 理 人 徐嘉明律師(法扶律師)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煥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 理 由 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。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未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,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,有關法院及監督 人、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,由司法事務官為之。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、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,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,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;次查,依據本院民國112年9月11日確定裁定即債務 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,係以核發換價命令將款項解繳 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。經本院分別於112年11月3日及6日解 繳新台幣(下同)480元及120,714元到院、製作成分配表、 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,此有卷附之分配表、綜合 匯款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。故,依據上開處分方案, 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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