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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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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黃柏誠 相 對 人 陳鼎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。又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鼎杰於民國106年6月14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 負債務之清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620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,並經登記在案。嗣相對人於106年6月15日向聲請人 借款1,350萬元及保險費無擔保放款10萬元,又於108年6月2 8日申請創業貸款100萬元,詎相對人自112年8月15日起未依 約繳付本息,尚餘本金12,425,399元、61,211元、376,396 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 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、借據、催理紀錄卡、催告書、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單、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。本院並於113年1月8日通知 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迄今未為 陳述。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,經核 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 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敏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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