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90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(即被繼承人張松埤之 遺產管理人)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非訟代理人 鄞守毅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核定聲請人代墊被繼承人張松埤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壹 佰玖拾伍元。 核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張松埤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為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壹拾玖元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6號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張松埤之遺產管理人。現茲因被繼承人 張松埤所有遺產坐落於宜蘭縣○○鎮○○段00○0000○0000地號土 地(以下簡稱系爭土地)由被繼承人債權人聲請執行,而系 爭土地業已拍定,將進行分配。惟因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 酌定報酬數額,爰聲請依財政部訂頒之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 遺產作業要點」之規定,以拍定之系爭土地價額新臺幣(下 同)694,606元之總值1.5﹪計算聲請人之管理報酬。且聲請 人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代墊支出費用為2,195元(即本 件裁判費用1,000元+公示催告聲請費1,000元+戶政規費195 元),為此請求酌定報酬及聲請人於代管期間因管理遺產所 墊付費用合計為12,614元等語。 二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 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。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事件所為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 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。民法第1183條、家事事件 法第182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,業據提出本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36號 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、本院112年8月24日、112年11月26 日宜院深112司執壬字第3654號民事執行處函、聲請公示催 告相關資料(以上均為影本)等件在卷可稽,並經本院職權 調閱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卷,足見聲請人 確已進行部分遺產管理人職務。且另參104年度司繼字第136 號卷附被繼承人財產資料,可見尚有系爭土地以外之遺產尚 未處理,則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尚須為清償債務、歸繳國 庫等相關事宜,顯尚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,故 參酌財政部定頒之「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」第13 點第1項第4款規定管理報酬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1點 五之規定,本院認遺產管理報酬不宜超過被繼承人遺產現值 1.5%,及本件現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完成之程度,認本件管 理報酬以現部分拍定之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.5%計算即10,419 元【694,606元×1.5﹪=10,419元】,應屬適當。另計聲請人 管理本件遺產所代墊費用,業經本院職權調閱104年度司家 催字第42號卷宗核閱無誤。則代墊費用合計為2,195元(公 示催告聲請費1,000元+戶政規費195元+本件聲請裁定遺產管 理人報酬之聲請費1,000元)。其餘未完成部分聲請人應於 遺產管理完成後,檢附相關文件,再向本院聲請酌定之,併 此敘明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