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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訴訟救助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救字第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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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李劍芳 相 對 人 李蘭香 李政叁 李侑軒 李林美 李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 明定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提起拆屋還地之訴,業據本院以112年度訴字 第604號拆屋還地事件繫屬中。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,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 情,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宜蘭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 書、資力審查詢問表為證,且核其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,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邱信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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