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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更生程序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高双吉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 件到院,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更生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,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者,應駁回更生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、 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及 證明文件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 貼標籤紙順序裝訂妥當後提出,如逾期未補正,依上開說明 ,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書記官 黃家麟 附表: 一、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。 二、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: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、借款原因(例如支應生活需求、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)、經濟困難原因(例如失業、支出增加等),及於 調解不成立後,其還款狀況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,並 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。 三、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?債權人 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?債權人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 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?併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 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? 四、聲請人收入部分: (一)請提出聲請人「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」之完整收入或薪資 證明文件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加班費、財產處 分收益等),如尚有身障補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兒少補助 、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、退休計畫收支款 、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包括在內,並應列表說 明及提出計算書且整理成冊供核。 (二)請說明聲請人「目前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 地點、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雇主姓 名及聯絡電話、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、每次工作時數、工 作時間是否固定等),並提出聲請人由雇主所出具之薪資 證明文件(含本俸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、加班費等),及 說明有無提供住宿、膳食、交通工具。若聲請人有被強制 執行扣薪,亦請提出清楚載明每月扣薪金額多寡之薪資單 。如有其他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 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;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 方式者,應說明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地點、單位名稱、工 作內容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、雇主姓名及聯絡電話、每月 或每周工作天數、每次工作時數、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) ,並提出收入之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,及業主、雇主或聯 絡人或介紹人出具之薪資或工作證明書等,詳列來源製成 清楚之表冊,切勿省略、遺漏記載。 (三)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、社會補助金(如身障補 助、低收入戶補助、房租補助、兒少補助等)、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?若有,其期間及 金額為何?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諸如:政府機關補助公 文、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;如無領取補助 款亦請註明。  (四)如聲請人有入不敷出之情形,請說明如何支付所提列每月 個人必要生活費?並提出相關證明。 五、每月必要支出部分: (一)請提出聲請人「自聲請更生前2年內」之每月必要支出每 月必要支出總額、具體項目、各項支出金額及說明其必要 性,及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,並提出單 據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,列表說明整理成冊供核。 (二)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「目前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 福利部公告113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.2倍即以 14,230元之1.2倍即17,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?如否, 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,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 相關單據等(如房屋租賃契約書、電信費用、水電費、加 油費用之收據等),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。 六、聲請人財產部分: (一)動產: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動產之名稱、種類及數量。 (二)不動產: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,並 陳報該等不動產之實際市場交易價值,應檢附相關證明或 計算文件。 (三)金融商品: 1.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 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、股票餘額、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。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、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、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( 含帳號)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,再一併陳報本院。 2.請說明聲請人最近2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、期貨、基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?如有,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來證券 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、證券存摺封面、內頁影本及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 定送達日)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。 (四)存款: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 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,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 所有金融機構,「自行」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 前2年至本裁定送達日止,於各金融機構之「存摺」之完 整交易紀錄明細。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,則請完 整影印「清楚」(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,包含金融機構 名稱、帳號日期及金額,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,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)。 (五)保險單: 1.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,待該公會核發 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,再一併陳報本院。 2.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保險單(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、投 資性保單),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、每期保費金額 、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,以及若已期滿或終止保 險契約,則應陳明滿期及終止之時間,領取滿期保險金或 解約金之數額?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。並 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或受益人,投保商業保險之 情形(請詳列各保單之要保人、被保險人、受益人、保險 公司、保險種類、平均每月保費、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 金數額,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 司查詢,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) 3.倘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,請說明失效原因為何?何時失效 ?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。 4.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,並請說明投保原因、旅遊 地點、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,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,倘已 無留存契約,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,陳報本院。    (六)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 產,其性質及所在地。 (七)聲請人之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、優先權或其他負擔,應一 併表明(如抵押權、質權等),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 約書。 (八)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,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?包含就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、無償(原始或繼 受)取得、移轉予他人、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 為致生得、喪、變更權利之情形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;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應詳為標明不動 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(買賣契約等 )相關資料;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,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。         七、請提出更生償還計畫草案供核。 八、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、歷年全部勞工保險、國民年金 保險、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供核。 九、請提出聲請人最近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 十、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(依公司 法第8條規定,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、董事、經理人、 清算人、發起人、監察人、檢查人、重整人、重整監督人) 。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,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?並應一併提出 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、 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。 十一、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?或聲請人 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扣押在案?並說明聲請人於法院是否 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,其繫屬法院、案號、股 別並提出執行名義、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。若有遭扣 薪,請敘明自何時起開始遭扣薪、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 額為何? 十二、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,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?若有,積欠之債務為何?請聲請 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,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 院,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(例如借 貸契約等)、聯絡電話、地址,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。 十三、請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,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、擬定更 生方案以清償債務,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 ,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及其計算方法,暨相關證明資料,且應按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(更生方案倘無履 行之可能,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,聲請人提出本件聲 請將無實益)。 十四、以上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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