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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塗銷地上權登記等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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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6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 法定代理人 黃浩然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被 告 曾薪豪(即被告曾祥家之承受訴訟人)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 號 曾珮慈(即被告曾祥家之承受訴訟人)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黎氏孝(即被告曾祥家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黎氏孝、曾薪豪、曾珮慈為被告曾祥家之承受訴訟人, 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死亡者,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、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;第168 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;他造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,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、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被告曾祥家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黎 氏孝、曾薪豪、曾珮慈,黎氏孝、曾薪豪、曾珮慈未拋棄繼 承等情,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(繼承事件)公告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。原告具狀聲明由黎氏孝、曾薪豪、曾珮慈承受訴 訟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陳靜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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