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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強制遷離等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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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被 上訴人 李圻梅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遷離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,003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淑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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