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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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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藍徐麗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藍徐麗華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義朗間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,其訴訟標 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,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 價額為準,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(最高法院94年 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(下同)1,139,11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,429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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