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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代位分割遺產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年度調字第1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梁 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書帆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有下列起訴 程式上之欠缺,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 完全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一、應補正全體適格被告之真實姓名: 原告起訴狀未列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,應查明補正,並提出 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(如所查得之適格被告已死亡,含 其全體繼承人,並可遞予查詢其等之繼承人(應製作繼承系 統表供核)。又為補正此部分資料,可持本裁定向地政事務 所查詢本件宜蘭縣○○市○○○段000○000○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 記謄本(須為完整無遮蔽資料),再向戶政機關查詢該等被告 之最新戶籍謄本(均須含完整記事欄記載),載明全體被告完 整姓名、最新戶籍地址,提出已完整更正後之起訴狀並含依 更正後以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補正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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