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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死亡宣告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亡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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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彭玉琴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彭善昌聲請死亡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。」 、「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 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 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。」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 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 二、查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彭善昌死亡事件,未據繳納費用, 本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,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 1,000元,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納 ,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詹玉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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