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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再審之訴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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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微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吳美華 上列再審原告吳美華與再審被告藍泳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再 審原告對於本院112年12月19日112年度小上字第16號第二審民事 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 訴法院之審級,依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 費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再審原告主 張廢棄上開確定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,應 徵再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項、第7 7條之17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505條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 規定,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軒豪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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