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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勞資爭議執行裁定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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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游芳桂 相 對 人 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民國112年9月26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結果關 於: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陸仟元之調解成立內容, 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,並暫免繳執行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勞方,相對人為資方,相對人未履 行民國112年9月26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「資 方同意給付勞方新臺幣(下同)36,000元,該款分兩期匯入 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(第一期112年10月5日前給付8,000元 、第二期112年12月5日前給付28,000元)」之調解結果,請 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,因積欠薪資等事件,前經社團法 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於112年9月26日調解成立。該調 解紀錄記載:「資方(即相對人)同意給付勞方(即聲請人 )36,000元,該款分兩期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內(第一期 112年10月5日前給付8,000元、第二期112年12月5日前給付2 8,000元)」等,有112年9月26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1份在卷可稽,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所作成,又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 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,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36,00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強制執行,合於前揭規定, 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 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黃家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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