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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補繳聲請費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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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高文賢 一、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聲請勞動調解,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「因財產權事件 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 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 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 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 元。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,免徵聲請費。」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丞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給付10萬元 ,應徵調解費1,000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 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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