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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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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黃奕評 債 務 人 李紹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李紹平計新臺幣360,144元迄今未清 償,故請求對債務人李紹平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惟查,依聲 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債務人姓名與契約書不符,經本 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,逾期未補正,此有送達證書可稽, 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債務人李紹平核發支付命令,自屬無 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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