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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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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8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林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,本院補充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關於請求標的中關於利息起算日漏未記載,應補充增 列「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訴法第223條第1項規定有 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 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,應予補充 。如債務人未於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,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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