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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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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8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債 務 人 黃建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,134元,及其中本 金9,820元部分,自民國11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,181元,及其中本金7,774元部分, 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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