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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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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陳佳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76,997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陳佳文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。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、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,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,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 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,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(含)者 ,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,以三個月為上限。債務人應給付債 權人﹝下同﹞76,997元(含本金72,770元、利息4,227元)及其 中72,770元自民國11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覆經催討,迄未清償。懇 請 鑒核,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以保債權人權益。 (三)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中國商銀) 自民國(下同)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,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,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兆豐銀行),一切權利義 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,合先敘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521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72770元 陳佳文 民國112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違約金: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72770元 陳佳文 民國112年12月25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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