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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7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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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品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50,442元,及自民 國112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49計算之 利息,暨逾期第一期400元,第二期500元,第三期600元之 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 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6,420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.49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 一期400元,第二期500元,第三期6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 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。 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,139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4.98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 一個月計付300元,第二個月計付400元,第三個月計付500 元之違約金,連續收取3期為限。 四、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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