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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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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葉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68,144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葉蓉於民國111年04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2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1月26日止累計368,144元正未給付,其中349,698元為本金 ;18,053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 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0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349698元 葉蓉 自民國113年01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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