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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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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7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林秋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5,682元,及其中本 金6,482元部分,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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