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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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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宜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40,722元,及自民 國98年1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7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99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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