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支付命令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6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- 債務人林國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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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666號
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
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
債 務 人 林國雄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3,459元,並賠償
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