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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8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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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洋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876,323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2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 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88採機動利率計算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 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1月31日止累計60,063元正未給付,其中58,625元為本金 ;1,43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 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 人借款5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9 年03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1採 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 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572,114元正未給付,其中54 8,164元為本金;23,250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2 年02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 15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.1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78,575元 正未給付,其中73,969元為本金;3,313元為利息;1,2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債務人 李洋弘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 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 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 止累計64,645元正未給付,其中60,565元為本金;2,787元 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 利息。(五)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1年12月08日向債權人借 款5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 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3採機動利 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 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21,225元正未給付,其中19,880元 為本金;952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5)所示之利息。(六)債務人李洋弘於民國111年03月23日 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 國118年03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 0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79,701元正未給付,其 中77,353元為本金;2,348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:(006)所示之利息。(七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81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8625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88%計算之利息 002 548164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1%計算之利息 003 73969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3%計算之利息 004 60565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5 19880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3%計算之利息 006 77353元 李洋弘 自民國113年2月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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