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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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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陳煒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29,865元,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 嗣後申請使用債權人之「大哥付」服務,並同意「大哥付」 服務條款,亦即債務人向債權人之特約商購買商品或服務後 ,須依帳單向債權人繳交帳款。㈡債務人於如欠費明細表所 示之交易日期、消費商店、應繳總額進行購物,債務人並分 別使用大哥付分期支付前述各次交易之價款,然並未依約支 付,各次交易之總分期及已繳期數、欠費金額亦請見該欠費 明細表,依「大哥付」服務條款第肆、四條,一期未付,視 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應清償餘款29865元(如欠費明細表),遲 延利息依同條約定為年利率百分之十六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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