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3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7號 債 權 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彭忠衎 債 務 人 游宇翔 游宇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第一條、第二 條、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。次按司法事務官受理支付命令之聲請時,須調查 合法要件,及審認債權人之主張在法律上有無理由,以為准 駁之處分。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,司法事務官 應駁回之。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4點、第5點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權人於11 3年2月23日陳報、及債務人之住所地均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 0巷00號4樓,有債權人陳報狀、債務人戶籍本各乙份附卷可 稽,依首開說明,本件督促程序之聲請,既屬違反專屬管轄 之規定,其聲請不合法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13  年  2  月  26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