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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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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蘭妙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2,402元,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 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 字第10500160540號函,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, 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、傳真或網路申 請案件,債務人為債權人既有之存款客戶,透過網路銀行申 請信用卡,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,合先敘明。(二 )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,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,進行消費或預借現 金,現積欠32,402元整,其中已到期本金29,209元整,應自 113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;另其中已到 期之利息2,200元、違約金雜費計993元、分期手續費未清償 餘額0元。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惠賜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69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579元 蘭妙婷 自民國113 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六六 002 7630元 蘭妙婷 自民國113 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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