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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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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江陳志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1,08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江陳志豪於民國112年01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3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03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3採機動利率計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 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 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 3年02月16日止累計173,905元正未給付,其中166,313元為 本金;7,199元為利息;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江陳志豪於民國112年03月22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起至 民國119年03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98,929元正未給付, 其中94,320元為本金;4,116元為利息;4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江陳志豪於民 國111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 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09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7.89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 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16日止累計360,1 95元正未給付,其中351,164元為本金;7,742元為利息;1, 28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 債務人江陳志豪於民國112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50,000 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13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13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1採機動利率計算,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 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 2月16日止累計148,057元正未給付,其中140,893元為本金 ;5,871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 4)所示之利息。(五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 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99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6313元 江陳志豪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03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4320元 江陳志豪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351164元 江陳志豪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89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140893元 江陳志豪 自民國113年0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1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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