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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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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朱庭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查債務人朱 庭誼籍設桃園市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是 其住所非在本院轄區,依前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 發支付命令,本院即屬無管轄權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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