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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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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岳元 債 務 人 李奕龍 曹瑜芳 一、債務人李奕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3,532元, 及民國112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79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. 184加一成計息。逾期超過6個月者,其計息及違約金計收方 式,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.184加一成計息計收 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如對債務人李奕龍財產執行無結 果由債務人曹瑜芳給付之。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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