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佳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3,498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陳佳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33,498元正未給 付,其中30,964元為消費款;1,058元為循環利息;1,476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二)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4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754元 陳佳文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58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210元 陳佳文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08%計算之利息 【0】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,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,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)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 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