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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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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兵峖希(原名兵欣庭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30,515元,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兵峖希即兵欣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 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月05日止累計30,515元正未給付, 其中27,579元為消費款;1,736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,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,實為法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-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96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70元 兵峖希即兵欣庭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58%計算之利息 002 27309元 兵峖希即兵欣庭 自民國113年0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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