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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公示催告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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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慶全企業社即劉素珍 代 理 人 陳哲峯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 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(聲 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 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 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支票附表: 113年度司催字第0000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(新台幣) 001 百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羅東分行 慶全企業社 113年3月7日 65,900元 RA231P782 附記: 一、請自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,另 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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