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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公示催告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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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友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棋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繳納 聲請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113 年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113年1月 18日送達於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 三、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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