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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公示催告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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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 聲 請 人 柯銘裕 代 理 人 柯建宇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件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。 三、持有附件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,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,並提出該證券 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六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: ★一、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(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),確認無誤後,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。 二、如未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即 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三、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,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,逾期即不得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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