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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求償債務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2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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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225號 債 權 人 張芮嘉 債 務 人 俞祥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執行之標的物(勞作金、保管金)所在地係在新竹監獄 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係違誤,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,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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