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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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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5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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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527號 債 權 人 游忞翰 代 理 人 王冠仁 債 務 人 方冠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花蓮縣○○鄉○○路0段0號,非在 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顯係違誤,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,應予准許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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