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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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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5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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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45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騰興業有限公司、胡松茂、李清華、蔡光 明、陳禮讚、胡松河等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  主  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 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,即債務人陳禮讚對於第三人板橋 接雲寺之薪資債權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 公司之存款債權,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板橋區或臺北市大安區 ,均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移送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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