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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確定執行費用額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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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聲字第69號 聲 請 人 廖金標 相 對 人 廖朗廷 廖銘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80號分割共有物強制執 行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680號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壹仟 參佰壹拾元整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,業經本院112 年度司執字第4680號執行完畢,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 之規定,聲請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,得求償於相對人 者,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,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 執行費用額。 二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,並逐一核對聲請人所提單 據,除其中屬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訴訟費額 部分,因屬他案,另列入112年度司執字第4680號案號受償 ,應予以剔除外,其餘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1條 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          附表:執行費用計算書(新台幣,元) 編號 日 期 項 目 金 額 備 考 1 112年3月8日 聲請強制執行法定執行費 17,710 單據正本1張 2 112年4月7日 員警差履費 200 單據正本1張 3 112年4月25日 地政事務所履勘費用(土地) 400 單據正本1張 4 112年4月22日 地政事務所履勘費用(建物) 600 單據正本1張 5 112年6月7日 地政事務所履勘費用(建物) 7,400 單據正本1張 6 112年8月18日 寶源不動產估價師鑑估費 5,000 合 計 31,3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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