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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閱卷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內政部國土管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代 理 人 黃柏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七年度司繼字第四三九號拋棄繼承事件 卷宗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,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 ,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,上開 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梁麗紅之債權人,因 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,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 39號卷宗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、 被繼承人梁麗紅除戶謄本等件為證,足認聲請人就繼承人之 拋棄繼承事件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,是本件聲請閱覽 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39號卷宗部分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,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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