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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本票裁定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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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號 聲 請 人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相 對 人 薛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113年2月2日所為之本票裁 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『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陸萬 元』記載,應更正為『簽發之本票新臺幣陸拾萬元』。 理   由 一、按非訟事件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 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(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參照)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主文欄記載原為『簽發之 本票金額新臺幣陸萬元』,顯係『簽發之本票金額新臺幣陸拾 萬元』之誤載,依首揭說明,自應予以裁定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◎附註: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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