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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選任遺產管理人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繼字第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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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楊旺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鄒寶蓮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關於其他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,家事事件法第 127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。且依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 129條第7款規定可知,民法第1178條第2項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性質即屬其他繼承事件。次按法院受 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家事 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鄒寶蓮之遺產管理人,揆諸 首揭規定,則本件應為關於其他繼承之家事非訟事件。又被 繼承人鄒寶蓮最後設籍住所為基隆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弄00 號,有卷附戶籍謄本(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)可參,是被 繼承人之住所非在本院轄區。則依上開規定,則應專屬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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